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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决定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1kjr24a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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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决定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外汇局4月16日下发通知,决定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通知称,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银行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促进人民币汇率的价格发现,根据当前国际收支状况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需要,外汇局决定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通知称,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管理。在现有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管理的基础上,将下限下调至零以下。


    除全国性银行、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由外汇局另行通知外,其他银行(含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一)2011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低于1亿美元,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为-300万美元。


    (二)2011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介于1亿至10亿美元,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为-500万美元。


    (三)2011年度结售汇业务量10亿美元以上,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为-1000万美元。


    通知称,银行申请核定或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仍应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执行。


    通知称,取消对银行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实行的下限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通知自4月1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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